生态保护红线划定和管控应坚持以人为本,科学评估论证,确保群众生活质量不下降。
◆陈文艺
生态保护红线是国家和区域生态安全的底线,因此应具有强制性,一经划定必须坚守。同时,由于生态保护红线划定关乎地方经济社会发展全局,关系到群众的切身利益。因此在划定和监管过程中,应坚持以人为本,这样才能保障生态保护红线划得实、守得住。
例如,重要饮用水水源地及其集水区作为重点生态功能区之一,是划定生态保护红线的重点对象。《水污染防治法》规定,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禁止设置排污口,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
重要饮用水水源地及其集水区红线一经划定并批准,一级保护区范围内的原住民必须实施搬迁,原已建在一级保护区内的居民房屋必须拆除、关闭,在划定的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内从事渔猎、养殖、垦殖的居民将不得不面临改变生产方式或重新择业的境地。
鉴于此,笔者认为,生态保护红线划定和管控应坚持以人为本,科学评估论证,确保群众生活质量不下降。
一是进行充分调研。应根据生态环境保护目标要求,依据相关规范性文件和技术方法,委托专业机构对拟划红线区域内人口、自然村落(居住点)数量与分布、土地利用状况与权属、所在区域经济发展水平、产业类型等进行充分广泛的调查,形成科学的生态保护红线划定方案,初步核定生态保护红线边界。
二是科学论证。应组织相关部门代表、专家对划定方案、拟定边界进行充分的评估论证,充分尊重并采纳当地居民的意见。在不影响区域生态环境保护目标实现的前提下,对分散在红线区内面积较小的村落(居住点)及原住民生产生活场所、设施、农田、经济林予以适当保留,尽可能减少生态移民数量。
三是给予补偿。应分门别类制定管控措施,合理设置禁止和限制行为,尽量为原住民保留更大的生产生活空间。应健全生态保护补偿制度,充分考虑居民的显性、隐性或潜在利益损失,及时进行生态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