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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环境部通报优化执法方式第五批典型案例并对相关办案单位提出表扬

来源:生态环境部更新时间:2021-11-23

生态环境部突出精准治污、科学治污、依法治污,发布实施《关于优化生态环境保护执法方式提高执法效能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严格执法责任、优化执法方式、完善执法机制、规范执法行为,全面提高生态环境执法效能。福建、湖北、陕西、浙江、天津、山东等地生态环境部门以《指导意见》为指引,推行非现场监管方式,建立健全专案查办、部门协调联动机制,对案情重大、影响恶劣、后果严重的生态环境违法案件严格执法,特予表扬。

6起优化执法方式典型案例分别为:

(一)福建福州查处未按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案

【案情简介】

2021年5月8日,福州市福清生态环境局收到福州江阴港城经济区管委会反映的问题线索,园区顺宝河段有一排放口正在排放黑色水体。福清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立即赶赴现场调查,通过现场勘察及调阅监控发现,该排放口为福州市宏业化工有限公司雨水排放口,排放的黑色水体为该公司初期雨水,排放时长约8分钟。按照该公司排污许可证要求,初期雨水应回用于生产,由于当日下雨期间该公司初期雨水池蓄满后未及时关闭,初期雨水池与雨水排放管网始终处于连通状态,导致初期雨水最终溢流进入雨水总排口外排。

【查处情况】

福州市宏业化工有限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的规定。福州市福清生态环境局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对该公司处以10万元罚款。

【启示意义】

深入贯彻落实排污许可制度,围绕构建以排污许可制为核心的固定污染源监管体系,以深入开展排污许可专项执法行动为抓手,指导督促企业强化排污许可管理,对未按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的违法行为严肃查处,使“持证排污,按证排污”落到实处。

(二)湖北宜昌查处非法转移危险废物案

【案情简介】

2021年4月26日,根据鄂州市生态环境局移交线索,宜昌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对宜昌中兴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简称中兴公司)非法将危险废物提供给无经营许可证的湖北省鄂州市经营者华某从事利用活动的环境违法行为进行现场调查核实。经查,2021年4月1日至13日,该公司分29批次从江苏省镇江市江南化工有限公司接收有机硅浆渣895.66吨,暂存在厂区附近工业园一仓库内,该仓库未按照要求采取防护措施且未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识。4月10日和11日,中兴公司未按照规定填写危险废物转移联单,擅自分2批次将接收的722桶154吨有机硅浆渣交由无危废经营许可证的湖北省鄂州市经营者华某处置。4月17日,鄂州市生态环境局对华某的生产场所实施查封,并将线索移交给宜昌市生态环境局。宜昌市生态环境局责令中兴公司将154吨有机硅浆渣全部转运回宜昌市,交由具有相应危废经营许可证的单位进行规范处置。同时宜昌市生态环境局启动应急处置,规范处置未转移的741.66吨有机硅浆渣。

【查处情况】

中兴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七条、第八十条第三款、第八十一条第二款、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宜昌市生态环境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之规定,对该公司处以549.06万元罚款。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二十条的规定,将该案件移送公安机关。

【启示意义】

开展严厉打击危险废物环境违法犯罪专项行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防治法》(2020年修订)的规定重拳打击环境违法犯罪行为,维护了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刚性权威,有力震慑跨区域非法转移危险废物的违法行为,及时督促企业整改,避免发生二次污染和生态破坏事件。

(三)陕西宝鸡查处不正常运行污染防治设施,私设暗管排放水污染物案

【案情简介】

2021年6月15-16日,宝鸡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在眉县西沙河入渭河断面检查时,发现该断面水质感官异常。执法人员随即对西沙河沿岸涉水企业开展排查,发现宝鸡陕丰淀粉有限公司污水站未进行除磷剂添加作业,2组膜生物反应器故障未运行,致使污水站出水COD、氨氮、总磷和总氮排放浓度分别超标0.16倍、1.09倍、17.3倍和7.67倍。同时,发现该公司在河道内私设一暗管排水口,经进一步溯源,确认该公司在地下埋设有长约50米的水泥暗管,部分生产废水通过暗管偷排至西沙河。此外,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公司还存在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不正常运行,污水站出水五日生化需氧量、悬浮物、总氮指标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的频次进行自行监测等环境违法行为。

【查处情况】

宝鸡陕丰淀粉有限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和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宝鸡市生态环境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项的规定对该公司通过私设暗管和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的逃避监管方式超标排放水污染物行为处以80万元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二条第一项规定对未按规定对所排放水污染物进行自行监测的行为处以10万元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二条第二项对未保证水污染物自动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的行为处以5万元罚款;依据《陕西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宝鸡市生态环境局对该公司的3种环境违法行为共计罚款95万元,并责令其立即停产整治,将该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移送公安机关行政拘留。

【启示意义】

生态环境执法工作坚持严的主基调,方向不变、力度不减,采取罚款、移送公安行政拘留等综合手段,依法严厉查处偷排偷放、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恶意违法行为,持续保持生态环境执法高压态势,坚决制止和惩处恶意违法犯罪行为,起到极大的震慑作用和教育意义。

(四)浙江温州利用无人机查处非法洗砂点偷排废水废渣案

【案情简介】

2021年8月7日,温州市生态环境局苍南分局接到群众反映有人在苍南县藻溪镇平水村洗砂,外排泥浆毁坏了林地的问题后,迅速派执法人员赴现场调查。发现洗砂加工点周围多为林地,为核实洗砂废水废渣是否对林地造成污染,执法人员随即操作无人机对洗砂点的周边环境、废水废渣排放情况进行拍照、录像取证,固定证据。经查明,该洗砂加工点未办理环评审批手续和“三同时”手续,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水未经处理通过围墙底部的孔洞排至厂界外的林地。在现场检查的同时,执法人员第一时间委托第三方监测单位对外排废水进行采样检测,检测结果显示pH值为10.49(标准6-9)、悬浮物超标14.42倍。

【查处情况】

洗砂加工点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温州市生态环境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规定,对该加工点涉案设施进行查封,并处以47万元罚款,同时将该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处理。由于洗砂点泥浆外排导致林地生态环境破坏,温州市生态环境局已启动生态损害赔偿工作。

【启示意义】

强化科技手段应用,推进现代化技术辅助生态环境执法,并根据工作实际需要,选择适宜的非现场监管方式,通过无人机拍照、录像取证,迅速掌握现场情况并固定证据,实现对环境违法犯罪行为的精准打击。

(五)天津查处篡改、伪造监测报告案

【案情简介】

2021年7月,在生态环境检验检测机构弄虚作假专项检查行动中,天津市滨海新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以下简称新区支队)通过梳理分析问题线索发现,天津国佳检验检测有限公司涉嫌存在人工监测过程中篡改、伪造、销毁原始记录的环境违法行为。根据天津市生态环境专案查办制度,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联合新区支队,立即组织精干力量对该公司开展现场检查。

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发现存在以下问题:一是同一采样员在同一时间段出现在相距30公里的两家企业开展采样检测;二是检测报告中检测的采样体积、标况体积、计前压力、跟踪系数以及过剩系数等原始记录被人为修改;三是违规替换数据设备,对数据查询报表中的原始记录进行修改。经对该公司员工进一步调查询问,员工承认为了缩短采样时间,参与更多检测工作获取酬劳,篡改了上述相关信息。

【查处情况】

天津国佳检验检测有限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天津市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天津市滨海新区生态环境局依据《天津市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七十五条第一款以及《天津市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规定,对该公司处以20万元罚款,同时将相关问题线索移送区市场监管部门。

【启示意义】

建立完善专案查办制度,明确查办要求,细化查办流程,按专业领域成立专案人才库,对符合专案查办条件的案件及时启动专案查办程序,配备精干执法力量从严从快查处影响恶劣的生态环境违法案件,确保重点案件查办质量,提升执法效能。

(六)山东青岛查处擅自倾倒、堆放工业固体废物案

【案情简介】

2021年7月2日,青岛胶州市“食药环侦智慧平台”接到青岛金厦建材有限公司擅自倾倒、堆放污泥并侵占耕地的信访举报信息,平台自动将信息同步推送至生态环境、自然资源、综合执法、公安等部门。根据联勤联动机制规定,生态环境部门立即会同有关部门对被举报的企业进行现场检查,青岛市生态环境局胶州分局负责调查该企业擅自倾倒、堆放污泥情况,胶州市自然资源局和综合执法局负责核查该企业非法占用土地情况。经查,该企业在无相关污泥处置资质的情况下非法接收和利用污泥制砖,未采取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防护措施堆存污泥,并在厂区内将无法利用的污泥倾倒、掩埋。经勘察,现场共挖出污泥41690.48吨,该企业违法所得共计710余万元。经委托鉴定,现场污泥属于一般工业固体废物。

【查处情况】

青岛金厦建材有限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青岛市生态环境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二款的规定,参照《山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责令其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以22.5万元罚款。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因该企业违法所得超过三十万元,涉嫌环境污染犯罪。青岛市生态环境局根据《环境保护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办法》的规定,将该案件移交公安机关处理。目前,公安部门已立案,案件正在进一步侦破中。

【启示意义】

生态环境部门与公安等部门建立健全部门协调联动执法机制,完善环境问题线索通报和信息共享机制,对其他部门发现并移送的生态环境违法线索积极依法查处。创建联勤联动工作模式,形成环保推动、部门协作、群众参与的打击环境违法犯罪行为新格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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