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8日,记者从泸州市政府第八次常务会上获悉,《泸州市城镇餐厨垃圾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将在全市试行一年。试行期间,区(县)人民政府将建立健全食用油和食品市场监管制度和体系,防止以餐厨垃圾为原料生产加工的产品进入餐饮消费和食品流通市场。
《办法》规定,餐厨垃圾管理将坚持资源化、无害化、减量化的原则,实行统一收集运输、集中定点处置制度。从事餐厨垃圾经营性收集运输、处置活动,应当取得餐厨垃圾收集运输、处置服务许可证。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建立产生台账,真实、完整记录餐厨垃圾产生种类、数量、去向等情况。
按照规定,餐厨垃圾产生单位,应当将餐厨垃圾单独收集、存放,禁止与一次性餐具、酒水饮料容器、塑料台布等其他固体生活垃圾相混合,要按照环保规定设置油水分离器或者隔油池等污染防治设施。餐厨垃圾产生单位,要与取得许可的餐厨垃圾收集运输单位签订书面合同,并在24小时内交运。
《办法》规定,餐厨垃圾收集运输单位,应当每日至少到餐厨垃圾产生单位收运一次餐厨垃圾,完全密闭化运输,并在收集当日将餐厨垃圾运送至处置单位。在餐厨垃圾产生、收集运输、处置过程中,禁止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禁止将废弃食用油脂加工后作为食用油或者销售,禁止未经许可从事餐厨垃圾收集运输、处置,禁止将餐厨垃圾排入城市排水沟、地下管道等公共设施和河道等天然水体,禁止使用未经无害化处理的餐厨垃圾直接饲养畜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