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津冀年底前将开展重污染天气监测预警
来源:更新时间:2013-10-10
中国气象局和环境保护部日前联合发布《京津冀及周边地区重污染天气监测预警方案》,计划自今年11月供暖期起,先行在北京市、天津市、河北省、山西省、内蒙古自治区、山东省等京津冀及周边地区开展重污染天气监测预警试点工作。年底前,北京市、天津市、河北省将初步建立省级重污染天气监测预警系统,同时将率先试行开展重污染天气监测预警工作。
重污染天气监测预警和信息发布工作将由国家、省(自治区、直辖市)、地级及以上城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气象主管部门联合组织开展。其中,环境保护部门负责京津冀及周边地区空气污染物的监测预警及其动态趋势分析;气象部门负责京津冀及周边地区空气污染气象条件等级预报和雾霾天气监测预警。
京津冀及周边地区重污染天气预警等级将划分为Ⅲ级、Ⅱ级、Ⅰ级预警,Ⅰ级为最高级别。经预测,当地级及以上城市空气质量指数连续3天大于200小于300,大于300小于500,及1天以上大于500时,将分别发布Ⅲ级、Ⅱ级、Ⅰ级重污染天气预警。预警信息发布内容包括区域或城市未来24小时、48小时重污染天气发生的时间,地点,范围,预警等级,不利于空气污染物稀释、扩散和清除的空气污染气象条件,主要污染指标,以及其后两天定性潜势分析等。
经预测,当辖区内可能出现Ⅲ级、Ⅱ级、Ⅰ级预警的重污染天气时,各级环境监测中心(站)和气象台应及时组织重污染天气监测预警专家委员会进行会商,经会商确认后,提前向所在地区人民政府、相关应急主管部门、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气象主管部门及上一级环境监测中心(站)和气象台滚动报送预警信息,并且在经所在地区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城市环境监测中心(站)和气象台联合向社会发布。
据了解,《京津冀及周边地区重污染天气监测预警方案》的实施将进一步落实国务院发布的《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及时为地方政府及有关管理部门提供连续重度以上空气污染过程的监测预警信息,为有关部门结合实际情况判断空气污染形势、及时启动京津冀及周边地区联防联控及有关应急措施、最大程度减轻重污染天气影响提供技术支撑和决策参考,并为公众出行提供健康指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