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野生动物保护法》修改时,规定了不得虐待野生动物、对待野生动物要遵守社会公德,禁止做野生动物销售广告等内容,体现了中华法治文明的进步。因为社会分歧巨大,不得滥食野生动物最终未能写入该法。
为了应对目前仍在继续的新冠肺炎疫情,切实保障公共卫生安全,全国人大常委会发挥立法机关的造法作用,通过《关于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动物交易、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这个决定做出的禁止、限制、惩罚和规范化规定是基于全社会广泛的共识及时出台的,体现了国家立法机关敢于担当的精神,可以倒逼全民形成对国家和社会负责的环境友好型饮食方式,倒逼野生动物人工繁育企业做出转型,形成对国家和社会文明进步负责任的环境友好型生产方式。通过学习,发现这个决定具有以下几个方面的亮点:
一是体现风险预防和科学治理的法律原则。目前虽然没有百分之百科学证据证明,新冠肺炎完全是由非法野生动物交易和滥食野生动物造成的,但是基于目前的科学研究,穿山甲体内病毒与新冠病毒相似度达99%,一个云南的蝙蝠样本体内病毒与新冠病毒的相似度达到96%,这说明新冠病毒原始宿主基本确定来源于野生动物。
因为新冠肺炎疫情应对形势的严峻性,我们不能因为相似度不到百分之百就不采取或者延迟采取预防性措施。对于这个问题,1992年的《联合国里约环境与发展宣言》第15条建立了“风险预防”原则,即“国家应依据其能力广泛地采用风险预防办法以保护环境,遇有严重或不可逆转的损害威胁时,不得以缺乏完全的科学确定性为理由推迟采取符合成本效益、且能防止环境恶化的措施。《生物多样性公约》《生物多样性公约卡塔赫纳生物安全议定书》也确认了风险预防原则。我国是这几个条约的缔约国,应当遵守该原则,并开展国内立法,将其转化为《野生动物保护法》和《动物防疫法》的基本原则。
一个坑里不能跌倒几次,为了不让类似的公共卫生事件再演,《野生动物保护法》必须做出修改。鉴于立法比较大的修改需要半年以上的时间,而应对疫情情况紧急又等不起,全国人大常委会出台一个应急性的决定,是一个明智且务实之举。这个决定基于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目的,把风险预防作为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动物交易、禁止滥食野生动物的立法基础,是科学的。
二是体现了实事求是的立法态度。人类社会的文明是朝前发展的,我们不能不形成对国家和社会负责任的饮食方式,但立法也不能超越人们医疗的需要搞“一刀切”。目前我国到了有条件、有能力不依靠野生动物提供人体所需蛋白质的全面实现小康生活时期,也到了与野生动物保持适当距离培育生态文明型和环境友好型生活方式的窗口期,有必要基于风险预防的原则,全面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的现象。
对于野生动物的利用,要科学、精准地建立规定禁止食用和禁止其他利用的范围或者清单,不能搞“一刀切”,对科学研究和必需的中药产业等造成不要的损害。考虑到人工繁育产业规范化发展的现状,完全针对药用和科研立即停止又有难度,因此决定开了一个口子,即对于人工繁育的可以作为药用、科研和展览利用的野生动物,管理措施更加严格和规范化,即要求国务院及有关部门及时制定、完善审批和检验检疫的规定,并严格执行。至于人工繁育产业的转型或者调整,决定要求地方人民政府给予一定补偿,有利于保障农户和企业的基本利益。至于以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为原材料的中药产业的转型,有待于根据转型的可能性、转型的难度和替代技术的研发进度,以后再做出稳妥的转型规划。
三是采取了黑名单和白名单相结合的方式。禁止滥食野生动物必须要有一个范围,首先,决定规定了禁止食用的野生动物范围。决定扩大了野生动物的保护物种范围,规定除了延续现有法律法规的禁止捕猎、交易、运输、食用野生动物的规定外,还特别规定全面禁止食用生存于野外和饲养的一般陆生野生动物和“三有动物”,以食用为目的捕猎、交易、运输在野外环境自然繁殖的陆生野生动物也被禁止。全国人大常委会规定这个黑名单是一个巨大的法治文明历史进步。其次,对于人工繁育的野生动物,基于文明发展的需求,有必要严格加以约束和规范。值得注意的是,野生动物人工繁育的目的是多元的,有的是基于科研目的,有的是基于物种恢复的目的,有的是基于展览的目的,有的是基于食用的目的,有的是基于获取皮毛的目的,有的是基于市场中药原料的目的,决定此次下了很大的决心,扩大了以前禁止的范围。按照决定的规定,允许人工繁育的野生动物物种不能食用,只能基于科研、药用、展览等特殊情况被非食用性利用,并且在利用时要更加严格地执行有关条件和程序,这也是一大法治进步。针对特殊情况,建立可以人工繁育的野生动物情形,这属于白名单。
这种黑名单和白名单相结合的方式既体现了立法的积极作为,也体现了立法的谨慎性。为了使名单更加科学,决定要求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本决定和有关法律,制定调整相关名录和配套规定。这将是一个任务很艰巨的工作。
四是针对各环节开展全链条的规范构建,对违法行为规定了适用或者参照适用的法律责任,发挥了法律的“牙”和“齿”的管制作用。决定不仅针对食用这个环节规定了禁止措施,还针对猎捕、交易、运输环节规定了禁止性措施,体现了从前端、终端和后端一起发力的全过程管制的法治思维。
对于法律责任,《野生动物保护法》有规定的,加重处罚;对于现行法律没有直接规定具体处罚方式的,决定要求参照适用现有法律予以处罚的内容。这意味着,按照《野生动物保护法》等规定的按照野生动物及其制品货值予以一定倍数的罚款,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的治安拘留措施等,都有可能被适用。为了从源头控制人工繁育野生动物进入市场,决定规定,对违法经营场所和违法经营者,依法予以取缔或者查封、关闭。这些严厉的处罚措施,可以让非法猎捕、出售、购买、进出口、携带、寄递、运输、食用者感到害怕,不敢去以身试法。由于参照适用不可能持续太久,所以《野生动物保护法》修改时,有必要基于本决定的实施情况,一一规定相关的具体行政、民事和刑事责任。
此外,决定还对各部门的执法监管职责做出了一些基本的规定,要求健全执法体制,明晰各部门的执法职责,开展协调执法。为了有效实施该决定,还得需要给各部门建立权力清单制度,并开展执法考核,促进依法执法监察,防止执法部门之间相互推诿的现象。
作者
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资源与环境政策研究所副所长 常纪文
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资源与环境政策研究所研究助理 常杰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