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商务部、科学技术部联合发布的《关于开展国家生态工业示范园区建设工作的通知》(环发【2007】51号)和《国家生态工业示范园区管理办法(试行)》(环发【2007】188号)要求,2010年11月12-13日,国家生态工业示范园区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技术组和验收组分别对上海金桥出口加工区创建国家生态工业示范园区进行了资料核查和现场验收,园区通过了现场验收。按照《管理办法》规定,为体现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鼓励广大市民积极参与并监督创建国家生态工业示范园区工作,现对上海金桥出口加工区拟批复为国家生态工业示范园区事宜进行公示:
一、公示日期:2010年12月14日-2010年12月28日
二、公示期间设立下列举报电话和信箱
国家生态工业示范园区建设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环境保护部科技司)
电话:010-66556217
传真:010-66556218
通讯地址:北京市西直门内南小街115号
邮编:100035
电子邮件:chan.yechu@mep.gov.cn
三、公示期间,国家生态工业示范园区建设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接受来信、来访和来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