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环保厅日前制定《省辖市国控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管理目标考核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对各省辖市国控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管理工作进行考核,加强对国控重点污染源的监控。
《办法》采用“百分制”考核方法,将考核指标分为4类:污染源监控中心运行管理情况、污染源现场端自动监控设备运行管理情况、第三方运营管理情况、污染源自动监控数据应用情况。
在考核指标中,污染源现场端自动监控设备运行管理占53分,要求污染源自动监控设备验收率达到100%,污染源自动监控设备与环保部门联网率达到100%,污染源自动监控设备安装率100%,污染源自动监控设备运转情况达到90%。污染源监控中心运行管理占33分,要求实施数据传输率达到90%,10分钟数据传输率达到90%,小时数据传输率达到90%,异常数据查处率达到90%。
同时,对于日常运维和校验,要落实每日、每周、每月、每季运维和校验,24小时现场处理故障,48小时排除故障等运维责任。运行维护台账健全,如实反映污染源自动监控设备运行维护情况。各类自动监控设备的操作规程、参数、量程等基本信息、各项管理制度、运维单位及人员有关资质证书复印件等要公示。
《办法》还设置了考核加分项,对辖区内自动监控设备第三方运营率达到80%的,可一次性加5分;对辖区内通过计量部门认证的主要污染源自动监控设备占总数50%以上的,可一次性加5分。对无法达到要求的,则列出扣分细则。
《办法》还要求,自动监控设备要正常运行。对于不正常使用情况和弄虚作假等情形也进行了细化说明。其中不正常使用情况包括:未经环保部门批准,部分或全部停运污染源自动监控设备;设备发生故障后,不按规定报告又不及时检修恢复设备正常运行;自动监控数据异常;数据传输过程明显不一致;自动监控数据与生产工况、设施运行情况相关性异常;设备故障或比对监测不合格未按照要求上报人工监测数据。
弄虚作假情形包括:改变污染物排放方式,规避污染源自动监控设备监控;违反技术规程和分析要求处理监控样品,致使数据失真的;使用违反技术规程或不符合真实排污状况的仪器、试剂变动操作;违反技术规程和数据传输要求,采集、传输虚假监控数据;其他人为致使监控数据失真的情形。
江苏省各省辖市要对照《办法》进行自评,并于每年12月25日前将年度自评表和相应支撑材料报到江苏省环境监察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