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实施采石致水土流失最高拟罚20万元
来源:更新时间:2012-06-01
5月下旬,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对《江西省实施<水土保持法>办法(修订草案)》(以下简称修订草案)进行了一审。近日,省人大常委会对外公布了该修订草案,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如有意见、建议,可在6月15日之前,反馈至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经济法规处,通信地址:南昌市北京西路39号(邮编:330046),电子邮箱:jxrdfgw@163.com。
修订草案提出,我省拟禁止在崩塌、滑坡危险区和泥石流易发区从事取土、挖砂、采石等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活动。一旦出现因取土、挖砂、采石等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按取土、挖砂、采石量给予相应处罚,最高可罚款20万元。
该修订草案还明确,开办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生产建设项目,生产建设单位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批。否则,不得开工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