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久前,笔者参与了一次集中清理整治“散乱污”企业专项联合执法行动。在现场执法过程中,当地村委由于地情熟悉,且大部分作坊式经营业者都是本地人,使得整个清理整治过程十分顺利。
笔者注意到,诸如废旧电器拆解、废旧塑料回收、散煤加工、汽车维修等作坊式“散乱污”企业大量集聚于城乡接合部,因无治理措施和审批手续,并不具备合法生产条件,且对周边环境产生了较为严重的污染。大量非法生产为何会集聚于此?笔者分析原因有四:一是执法趋严,迫使这类作坊式“散乱污”企业不得不撤离原先经营的场地;二是具有区位优势,城乡接合部交通较为便利,利于收集和运输城市废弃物;三是监管存在盲区,城乡接合部处于非重点监管区域,不易被发现,适宜短时期经营;四是治理能力不足,“散乱污”企业基础薄弱,无力投入大量资金治理污染,使其不得不选择在相对偏僻的地方维系生存。
以上问题的存在,在一定程度上反映出当前一些地方,尤其是处于环境监管末端的村级组织,没能发挥出应用的环境监管作用,一个重要原因是对“属地管理”责任认识不清、对承担的具体任务不甚明晰。制度谋划架构的再科学完美,细节不做实做好,也很难起到应有的作用。
毋庸置疑,在城市和农村,社区、村委是最基层也是最基本的社会事务管理单元,也是最接地气的群众自治组织,有其对当地社会环境和人员分布情况熟悉的先天优势。社区和村委对当地情况的适时获取和掌握能力,有着如末梢神经般的触角敏感性。而执法部门一般是在违法事实形成后,才能通过信访举报等形式获取到相关违法信息,这就远远滞后于村和社区组织获悉信息的速度。此外,由于违法事实已经形成,要进行有效制止必然面临更大的阻力,同时,对于被监管对象来说也会带来更大的损失。
因此,笔者认为要注重发挥村一级基层组织在生态环境保护工作中的积极作用,使一些环境违法行为在未发生之前,就能得到有效防范和制止。
首先,应明确村级组织的监管职责。村一级组织作为生态环境监管网格化的重要组成单元,虽然不具有现场执法、勘察取证、立案处罚等权限,但是作为管理地方事务的属地责任是不容推却的。既然肩负有守土之责,就理应对属地可能或已经发生的危害生态环境的行为,负有发现、阻止以及按照正常渠道向上级部门进行报告的责任和义务。在压实村一级组织环境监管责任中,当地政府作为其上级网格单元,应切实履行监管职责,把下级网格应当担负的责任,通过书面责任清单的形式使其明晓,以此理顺工作脉络,让基层有所适从、正常履责,为生态环境监管网格真正发挥效用打下基础。
其次,应赋予村级组织以具体任务。下达任务不能大而化之,能讲具体的就不能含糊,尽量做到详尽无疑。村、社区管辖范围相对固定有限,家长里短的大事小情,在方圆几里之间传播很快。村一级组织要对从事违法经营生产,特别是有可能带来环境污染的小作坊的信息,及时进行了解跟踪和梳理分析,对能够提醒和劝阻的,就要及时进行普法宣传。由于大部分违法经营者法制意识不强,如果在第一时间进行必要的规劝提醒,容易使其认识到自身行为可能造成的环境危害,进而主动放弃意愿打算。对那些劝导不听的,要向当地政府或相关部门进行反馈报告。通过建立信息共享互通机制,使违法行为在形成事实前就无所遁形,得到有效遏止,真正实现“三降一升”(降低执法阻力、降低违法行为人损失、降低执法成本,提升执法实效)。同时,村级组织还要强化培训学习,积极开展生态环境保护宣传,不断提升自身业务能力,筑实生态环境保护的社会基础。
第三,应强化村级组织检查考核。检查考核是推动工作部署有效落实的积极形式,也是实现工作预期目标的重要手段。加大检查考核力度,要以激发村级组织履行生态环境监管相应职责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并按照“属地履责、过程并重、奖罚结合”原则,合理设置检查考核体系和标准,确保奖不虚授、罚不过当,真正让保护生态环境者受益,让失职失责者受戒,力求为村级组织履行好生态环境监管职责创造条件和动力。
作者单位: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生态环境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