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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海绵城市,《广州市排水条例实施细则》正在征求意见

来源:大洋网更新时间:2022-07-05

近日,《广州市排水条例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细则》)在市水务局网站上进行公示,其中对雨污分流、雨水源头减排、防御内涝等众多内容进行了详细规定,保障广州市排水事业建设与管理更加规范化、科学化、精细化。

新建建筑物阳台要设置污水管

《广州市排水条例》于2021年9月29日经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批准,自2022年3月1日起施行。为进一步推动《广州市排水条例》完整性和实用性,与国家、省市现行规章制度、规范标准等更好衔接,更好地指导广州市排水行业发展,广州市水务局结合广州排水现状和新趋势,组织编制《广州市排水条例实施细则》。

《细则》共计四章六十三条,主要是对《广州市排水条例》相关原则、规定进行补充和完善、具体解释,更好的指导广州市排水的规划、建设、管理、维护及应急等方面工作。明确市、区水务行政主管部门、镇街、村居及公共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在广州市排水管理工作中的职责,强调市相关部门共同推进排水管理重点工作职责。细化了排水工程在规划、建设、维护管理方面的职责分工、技术要求和相关规定,以及大型排水设施的相关保护要求和规定。细化了各行业、排水户的污水排放、接驳标准,及技术管理要求,明确其排水许可申请、办理程序的材料、手续流程、方法以及有关规定。

《细则》规定,城市更新和道路建设配套排水设施新建或改动的,应同步实施排水设施雨污分流改造。城市更新建设单位应统筹实施城市更新区域内公共排水设施和自用排水设施的雨污分流改造;道路建设单位应对道路配套排水设施实施雨污分流改造。

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的阳台、露台、半封闭式连廊存在排放污水需求的,应当按设计规范设置污水管,并接入公共污水收集系统。

自用排水设施的雨污分流改造可结合海绵城市建设,因地制宜实施;上部建筑的生活污水管、雨水管不得进入防空地下室。

落实海绵城市建设管控指标

《细则》强化源头减排,其中明确规定,雨水源头减排设施应与项目主体工程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运营使用、同步维护管养。建设单位应在项目建设方案、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施工图等阶段,组织编制海绵城市建设专篇。对于相同设计重现期,建设后的径流量不得超过原有径流量,并落实海绵城市建设的管控指标。产权人、经营管理单位或其委托的维护运营单位应按规范要求对海绵城市设施开展维护管理,保障设施正常运行,不得破坏或将其挪作他用。

同时积极防御内涝,铁路、城市轨道、公路、港口、机场、电力、电信、广播、电视、变电站、电力枢纽、电厂、自来水厂、加油站、加气站、医院、学校等企业、事业单位,小区、地下车库、涵隧、下沉式广场、地下人防工程及在建工地的建设和管理单位,应分析自身存在的内涝风险,自行建设必要的排水防涝和应急自救工程,配置足够的排水、挡水设备、物资和人员,将排涝泵站电器控制设备提升至设计标准洪水位以上。

《细则》还规定,水务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重点易涝点设置积水深度监测预警设备,应急管理、交通运输、水务等部门应在存在水浸风险的下凹式涵洞(隧道)推广设置积水深度智能监测设备,并共享监测预警信息;应急管理、水务、气象、交通运输、公安等部门,可利用电视台、短信、微信公众号、微博、地铁公交车厢电子显示屏等及时向市民提供雨天出行和道路积水预报预警服务。

《细则》同时还鼓励单位和个人通过广州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河长办官方公众号、河长办APP、水务行政主管部门官方网站等途径,反映井盖丢失破损、污水溢流、管道渗漏、地面塌陷隐患等问题,投诉举报破坏排水设施以及违反本细则的其他行为。

社会公众如有异议,可于2022年7月29日前向广州市水务局反馈信息,具体途径如下:

(一)信函:将意见信函邮寄至广州市天河区瘦狗岭路555号广州市污水治理工程管理办公室(邮编510640),请在信封上注明“《广州市排水条例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等文件的意见建议”。

(二)电子邮件:将意见发送至电子邮箱(pszxssb@gz.gov.cn),请在邮件主题标明“《广州市排水条例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等文件的意见建议”。

(三)联系电话:020-86337432-6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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