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推进全省生活垃圾焚烧处理设施建设,提高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和处理水平,减少传统的无害化填埋方式造成的污染,省发改委、住房城乡建设厅、环保厅共同编制了《吉林省生活垃圾焚烧处理设施建设规划(2013-2020年)》。近期,省政府办公厅正式批转了《规划》。在《规划》启动实施之际,省发改委副主任宋刚接受本报记者采访,就《规划》出台的背景、特点、建设目标、重点任务等内容进行了解读。
记者:《吉林省生活垃圾焚烧处理设施建设规划(2013-2020年)》是在什么背景下出台的?
宋刚:“十一五”以来,我省加大了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设施的建设力度,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从“十一五”末的50%,提高到目前的70%以上。但我省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以填埋为主,存在着很多弊端。一是浪费土地资源。目前,全省日产生活垃圾2.75万吨,并在逐年增长。每年填埋这些垃圾,就需要占用土地800亩。填埋过生活垃圾的土地,就不能用在工农业生产上了,这是对资源的巨大浪费。二是污染环境。生活垃圾在填埋后,仍会持续排放渗滤液。这些渗滤液污染物浓度极高,成分复杂,难以处理。一个垃圾填埋场,占地几万平方米,任何一个点的防渗出现问题,都会造成渗滤液溢出,污染地下水和周围的土壤。近年来,我国垃圾渗滤液污染事件呈高发事态。据统计,仅2010年我国西安、安徽、福建、广西、深圳等地发生渗滤液污染事件10余起,严重污染了地表水、地下水、土壤和农田,危害了人体健康。同时,垃圾填埋场在夏天滋生蚊虫、气味难闻,影响周边居民的正常生活。三是排放大量温室气体。填埋后的生活垃圾会逐渐发酵产生甲烷,极易发生爆炸,引发安全事故。甲烷作为温室气体排入大气中,还会引起气候变暖。所以,依靠填埋来处理生活垃圾,已经不符合我省实际,不适应可持续发展的需要。
近年来,采取焚烧方式处理生活垃圾的技术日趋成熟, 是目前国内外垃圾处理的主要技术之一,具有减量化明显、无害化彻底和废弃物资源化利用等优点。对于改善全省环境质量,提高生活垃圾处理水平,节约土地和能源,具有重要意义。“十二五”以来,国家相继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措施,鼓励采用焚烧方法处理生活垃圾。如2011年,国务院批转的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部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工作的意见》中指出:“土地资源紧缺、人口密度高的城市,要优先采用焚烧处理技术”;2012年,《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十二五”全国城镇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设施建设规划的通知》中要求:“因地制宜地选择先进适用的技术,有条件的地区应优先采用焚烧等资源化处理技术”;《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完善垃圾焚烧发电价格政策的通知》中规定:“执行全国统一垃圾发电标杆电价每千瓦时0.65元”。同时,国家在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中重点支持垃圾焚烧处理设施的建设。截至目前,全国已建成160多座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生活垃圾焚烧处理设施建设进入了快速增长期。《吉林省生活垃圾焚烧处理设施建设规划(2013-2020年)》正是在这样一种背景下编制出台的。
记者:我省的垃圾焚烧规划有哪些特点?
宋刚:《规划》是结合我省实际编制的,具有以下几方面重要特点。一是坚持突出重点,分步推进。规划将分两步实施,近期到2015年,以市级政府所在地城市垃圾焚烧处理设施建设为重点,集中力量、率先突破。远期到2020年,推进县级城市生活垃圾焚烧处理设施建设,提升全省生活垃圾无害化的处理能力和水平。二是城乡统筹,区域共享,实现全覆盖。按照“以城带乡、区域联动、科学规划、合理布局、统筹建设、设施共享、覆盖全省”的建设思路,《规划》的范围涵盖全省所有市、县、区,并突破了行政区域和城乡界限,鼓励跨区域建设焚烧处理设施,防止垃圾焚烧发电厂在建设过程中,出现吃“白菜心”现象。即:都在垃圾量充足、交通便利的地方建厂,而剩下“边角”地区,可能因为距离较远等因素,不得不继续进行填埋,垃圾污染将得不到彻底治理。因此,《规划》的最终目标是:力争在2020年建起覆盖全省城乡的垃圾焚烧处理体系。
记者:《规划》都确定了哪些建设目标?
宋刚:近期到2015年,全省新建生活垃圾焚烧处理厂8座。市(州)政府所在地城市,全部建设生活垃圾焚烧处理设施,全省生活垃圾焚烧处理规模达到8940吨/日,垃圾焚烧处理能力达到无害化处理能力的35%。远期到2020年,全省新建、扩建生活垃圾焚烧处理厂21座,重点建设各县(市)生活垃圾焚烧处理设施,基本实现县级城市生活垃圾焚烧处理设施全覆盖,全省生活垃圾焚烧处理规模达到23340吨/日,垃圾焚烧处理能力达到无害化处理能力的60%。
记者:《规划》的重点建设任务有哪些?
宋刚:规划确定了5个方面建设任务:一是科学规划,引进先进适用技术。按照国家的产业政策、技术政策、建设标准和环境标准,在充分论证的基础上,本着因地制宜的原则,坚持资源化优先,选择安全可靠、先进环保,节地节能的焚烧技术,禁止使用环保不达标的焚烧技术,严防二噁英、重金属等造成二次污染及变相“小火电”项目。
二是精心组织,加快设施建设。切实加大组织协调力度,简化程序,加快生活垃圾焚烧处理设施建设用地、环境影响评价、节能审查、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等环节的审批速度。加强监管,切实落实项目法人制、招投标制、质量监督制、合同管理制、工程监理制、工程竣工验收制等管理制度。在项目建设过程中要抓紧施工,保证进度和质量,争取早日发挥效益。三是综合利用,推进垃圾分类。科学制定生活垃圾分类办法,明确工作目标、实施步骤和政策措施,动员社区及家庭积极参与,逐步推行垃圾分类。选取部分条件较好的小区进行分类收集试点,总结分类经验。能够回收的都要回收,能够资源化的都要综合利用,对含汞荧光灯、温度计、电池等有害垃圾单独收运和处理,对建筑垃圾尽可能资源化利用,提高入炉垃圾的焚烧效率,确保环境安全。四是优化系统,完善收运网络。城镇以建立健全生活垃圾中转站为重点,农村以“村收集、镇转运、县处理”为重点,加大生活垃圾收集力度,完善城乡生活垃圾运输网络,扩大收集覆盖面。推广密闭、环保、高效的生活垃圾收集、中转和运输系统。对现有生活垃圾收运设施实施升级改造,推广压缩式收运设备,解决垃圾收集、中转和运输过程中的脏、臭、噪声和遗洒等问题,实现线路优化、成本合理、高效环保。五是强化管理,提高运行水平。规范生活垃圾焚烧处理设施运营单位,严格执行各项工程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切实提高设施运行水平。生活垃圾焚烧处理设施,安装排放自动监测系统和超标报警装置。运营单位应制定应急预案,有效应对设施故障、事故、进场垃圾量剧增等突发事件,建立污染物排放日常监测制度,保证达标排放。
记者:《规划》对生活垃圾焚烧处理设施的建设布局和标准有什么具体要求?
宋刚:在建设布局方面规划要求,单座生活垃圾焚烧设施的处理能力应不低于400吨/日。县(市)区域生活垃圾收集量不足400吨/日的,应与相邻县(市)共同建设使用焚烧处理设施。同时,优先选择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制度较为完善的城市。
在建设标准方面规划要求,生活垃圾焚烧处理应采用炉排炉等先进适用技术,禁止使用技术不成熟及环保不达标的焚烧工艺。生活垃圾焚烧过程,必须采取有效措施控制烟气中二噁英的排放,具体措施包括:严格控制燃烧室内焚烧烟气的温度、停留时间与气流扰动情况,减少烟气在200℃-500℃温度区的滞留时间,设置活性炭粉等吸附剂喷入装置,去除烟气中的二噁英和重金属;烟气净化系统必须设置除尘器,去除焚烧烟气中的粉尘污染物,焚烧产生的炉渣和飞灰,均应按照规定进行分别妥善处理或处置。
记者:下一步,省直相关部门将采取哪些具体措施推进规划实施?
宋刚:《规划》印发全省实施后,省直各部门、各市(县)政府将根据职能,分工配合,采取以下措施,全力推进规划内重点项目建设。
一是强化组织领导,加强分工配合。发改部门负责规划内重点项目的审批及争取中央预算内资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项目建设、运营的监督管理;物价部门制定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办法、落实电价优惠政策;环保部门负责监督检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以及项目环保设施运行情况、污染物减排情况;国土部门在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中,对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给予重点保障。
二是发挥规划指导作用,全力推进项目建设。规划实施后,原则上不再审批新建生活垃圾填埋处理设施项目,停止审批规划外的生活垃圾焚烧处理设施项目。非规划确定的重点项目,不支持争取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集中力量,确保规划内项目顺利实施。
三是加大监管力度,提高设施运行水平。省直相关部门,将依据工作职能督促运营单位严格执行生活垃圾处理各项工程技术规范、操作规程和污染控制标准,切实做好烟气处理等工作。建立生活垃圾焚烧厂污染物排放日常监测制度和督查巡视制度,确保达标排放。
四是强化政府引导,落实优惠政策。各地要优先保障生活垃圾处理设施项目建设用地计划指标,严格执行城乡生活焚烧处理厂税收、电价补贴的优惠政策。逐步建立区域生活垃圾焚烧处理的协调、补偿机制,保证生活垃圾焚烧处理设施的共建共享。
五是加大资金投入,拓宽融资渠道。积极争取中央预算内资金对规划内垃圾焚烧处理设施项目的支持,加大省级财政对生活垃圾焚烧处理设施建设及运营的支持力度;各市、县财政,加大对生活垃圾转运设施的投入力度,保障城乡生活垃圾焚烧发电设施的运行。鼓励技术成熟、资金实力雄厚的专业化生活垃圾处理企业,采取建设、运营生活垃圾焚烧处理设施。
记者:《规划》的实施将给我省带来哪些积极影响?
宋刚:《规划》实施后,能够吸引国际、国内先进垃圾焚烧处理技术向我省集聚,形成技术的集聚效应,还可以吸引一批有实力的环保企业进入我省投资建设生活垃圾焚烧处理厂,对我省实施投资拉动战略起到积极的促进作用。同时,还能显著提高我省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和处理水平,解决垃圾围城的困境,改善城乡环境,提高全省生态文明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