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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关注:建筑垃圾资源化再利用方兴未艾

来源:更新时间:2012-06-13

有人曾提出这样一个问题:十年来我们周围最大的变化是什么?几乎半数的人给出的回答都是城市面貌。随着城镇化步伐的加快,一间间危楼平房被高楼大厦所置换,上百条马路、胡同被一条条通衢大道取代,每次走在光鲜灿亮的大街上,您想没想过这样一个问题,那些被拆除下来的建筑垃圾哪里去了?
每年大量的施工建设和拆迁改造工程不可避免地产生数亿吨建筑垃圾,据不完全统计,我国建筑垃圾数量已占到城市垃圾总量的30%到40%,产生总量达到15.6亿吨/年。如不尽快加以处理和利用,必将给社会、环境和资源带来不利影响。
欧盟国家建筑废弃物的资源化率平均超过70%,韩国、日本等亚洲国家建筑废弃物的资源化率已经达到90%以上。而在两年前,我国实际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率不足1%,且主要的处置方式是填埋与堆放,建筑垃圾循环利用在我国几乎仍是传说。
2010年两会召开之际,一篇采访北京建筑工程学院陈家珑教授的文章引起社会对建筑垃圾处置问题的关注。当年6月,中央政策研究室以简报形式全文刊发该文,国务院总理温家宝对此作出亲笔批示,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下文明确了关于建筑垃圾资源化再利用的各部门的职责分工,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发改委、工信部、环保总局、财政部等部门制定建筑垃圾资源化处理的总体规划和整改措施,综合协调建筑垃圾资源化再利用工作,制定建筑垃圾集中回收处置的政策和措施,并监督实施。
两年的时间过去了,建筑垃圾资源化再利用在我国发展状况如何?本期封面文章聚焦建筑垃圾资源化再利用。
专访陈家珑
记者:建筑垃圾资源化再利用引起国家领导层面的重视之后,这两年发展状况如何?
陈家珑:2010年下半年以来,中央各部门都行动起来,参与到建筑垃圾资源化再利用的规划与实施中。由于各部门分工不同,具体的工作内容不同,工作进展也不大一致。财政部在2011年出台了“财税【115】号”文件《关于调整完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及劳务增值税政策的通知》。住建部、工信部等部门的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指导意见等政策正在征求意见,估计很快出台。中央政策是一个层面,地方政府在建筑垃圾资源化再利用中所起的作用也是决定性的。建筑垃圾资源化再利用完全符合节能减排的大趋势,地方政府完全可以发挥地方优势,根据地方特点制定相关的政策法规。我们欣喜的看到,全国有不少城市已经积极行动起来。
深圳市在国内较早的出台了建筑垃圾管理的地方法规,很好的促进了建筑垃圾资源化再利用工作的开展。目前,深圳已经投产四条资源化再利用生产线,处理量达到50%以上,还在扩大产能,积极消纳几座建筑垃圾山,整治清理出更多的可用土地资源,还会陆续出台一些地方标准和政策法规,进一步规范建筑垃圾资源化再利用工作的开展。
邯郸市建筑垃圾资源化再利用工作开始的更早,人民日报等媒体进行过专题报道。邯郸市政府非常重视这项工作,委托一家企业统一进行处置,每年根据处理量给予适当的经济补助,建筑垃圾资源化后可以再次用在建筑工程项目上。被委托企业有积极性、有压力、有动力,做的不错。
许昌市从2008年以来,通过公开招标的形式,对市区建筑垃圾清运、处置采用特许经营的模式。通过实行特许经营,把建筑垃圾清运、处置推向市场,探索出一条政府不投资、企业有效益、使城市建筑垃圾得到无害化处理和资源化再利用的新路子。目前,许昌市的建筑垃圾管理基本实现了“五统一”,即统一证件、统一清运、统一收费、统一处置、统一管理,从根本上解决了私拉乱倒和垃圾围城现象,在处理模式上也由过去的简单填埋、堆积,转向减量化、资源化再利用,取得了明显成效。
昆明市的相关政策法规,详细规定了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产业链的各个环节,特别规定政府出资的工程项目,资源化再利用产品应用率必须达到30%以上,社会出资的工程,应用率要达到10%以上,这就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资源化再利用产品的出口问题。
北京对建筑垃圾资源化再利用非常重视,作为特大型城市,要走在全国前列。首先从立法层面着手,在今年3月1日实施的《生活垃圾管理条例》中加入了建筑垃圾处置的条款,并且作为政府的一项重要工作,明确了第一责任人。市领导牵头办公会,定期落实、监督检查资源化再利用工作进展。北京市明确建筑垃圾源头要分类,运输要采用全封闭车辆,中间加工也有明确的要求,正在制定后期产品应用的一些鼓励政策,全国首个《固定式建筑垃圾资源化处理设施建设导则》已经出台,对处理企业建设标准作出明确规定。今年,在北京原计划建设四座处理厂的基础上,还要再增加两座。
还有很多城市也在积极行动,例如西安市,正在建设环城高速公路,其中有120公里要经过几座建筑垃圾山,要是按照以前的经验,肯定是动用运输将垃圾山运走,现在有意向就地解决,成为高速公路路基基础材料。
记者:对于各地方政府制定建筑垃圾资源化再利用政策法规,以及希望进入这个领域发展的企业,您有何建议?
陈家珑:各地方在出台相关政策法规时,首先要保证建筑垃圾能够运送到处置企业,而不是随意堆放填埋。
按照原建设部于2005年6月1日实施的《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四条“建筑垃圾处置实行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和谁产生谁承担处置责任的原则”规定,建筑垃圾是谁产生谁负责,但由于没有具体实施细则来保证,这一规定往往流于形式。
根据国外的经验,必须立法强制建筑垃圾处置,在社会公众中形成不处置就是犯罪的观念。后面可以用市场手段来调节,比如,如果简单的填埋,需要支付高昂的费用,分好类别、易于处理的建筑垃圾进行资源化处置则可以缴纳少量处理费用,而分类不细致、难以处理的建筑垃圾同样进行资源化处置缴纳费用就高,利用经济杠杆和市场机制形成建筑垃圾拆除、分类、处理、再利用的良性循环。
其次,建筑垃圾处理企业要设定门槛,避免噪声、粉尘、扰民等二次污染产生,确保再生产品质量。可以根据各地方城市建设规划、扩张规模去布局建筑垃圾处理企业,既不垄断,也不过分竞争,防止一哄而上,防止守法经营的企业受到非正规企业的市场挤压,造成市场秩序混乱。
第三,要给建筑垃圾资源化再利用产品开辟市场。逐步改变人们观念,鼓励多采用资源化再利用产品,并且在政府出资建设项目上要优先保证使用。
从目前再生产品应用现状看,再生砖的市场需求很大,即使没有特殊政策扶持,也基本上可以形成市场产业链。将来要鼓励更多的建筑垃圾资源化再利用产品50%以上用在公路垫层、基层、底基层上,比较适合于我们目前的骨料生产水平。
记者:建筑垃圾处理装备目前是否可以满足市场需求?
陈家珑:目前,国产建筑垃圾处理设备主要是套用机制砂石的工艺和设备,这在产业发展初期是可以的。但是建筑垃圾毕竟有不同于天然原料的方面,还应该有专用的生产设备。
主要存在的问题是:一建筑垃圾原料分类设备空缺,造成后期处理困难,其次建筑垃圾骨料破碎处理后,含有一定的杂质,缺乏配套的分离设备,另外,诸如下料口的下料角度、高度、皮带斜度、型式等细节均需要有特殊的设计。需要装备企业投入研发和生产。
许昌经验
河南许昌,地处中原腹地,独特的地理位置和资源环境使得许昌自古就成了著名的群雄逐鹿之地。近年来,随着城中村、棚户区改造,产生了大量难以消纳的建筑垃圾。许昌面积大约在5000平方公里,几乎全部是平原,大量的建筑垃圾只能在平地建设垃圾消纳场,进行填埋或者堆积,每年都需要几十亩土地。一边是越来越多的建筑垃圾,一边是越来越稀缺的土地资源,建筑垃圾处置牵动着许昌城市管理者的神经。
2002年许昌市为了解决建筑垃圾乱拉乱倒、垃圾“围城”现象,由许昌市城市管理局负责面向全市对“建筑垃圾清运权”进行公开招标,对建筑垃圾实行统一管理,许昌金科建筑清运公司中标,时间为六年。2008年12月到期。在这六年里许昌市的建筑垃圾管理取得了良好效果,彻底解决了许昌市建筑垃圾乱拉乱倒、垃圾“围城”现象,为许昌市创建“三城”做出了贡献。
为了更好地搞好许昌市建筑垃圾管理,把建筑垃圾变废为宝实现建筑垃圾的资源化再利用。2008年12月许昌市人民政府决定对许昌市建筑垃圾清运和处理实行“特许经营”并在河南省范围内进行公开招标,许昌金科建筑清运有限公司中标,同年12月20日于许昌市人民政府的授权部门许昌市城市管理局签订了“特许经营”协议。从2009年起许昌金科建筑清运有限公司获得许昌市建筑垃圾清运和处理的“特许经营”权。
许昌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中规定: 产生建筑垃圾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或个人应与建筑垃圾收集、运输、处置的特许经营单位签订运输协议书,明确双方的责任并按许昌市物价部门规定的标准向协议单位交纳建筑垃圾垃圾清运费。并鼓励建筑垃圾综合利用,鼓励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优先采用建筑垃圾综合利用产品。
政策法规出台与监督执行到位,为许昌市建筑垃圾资源化处置利用产业链形成创造了条件,许昌金科建筑清运公司先后投入数台套建筑垃圾清运车辆、大型工程机械以及移动式建筑垃圾破碎处置设备,并尝试用建筑垃圾出之后产生的粗细骨料,生产各种建材制品,把建筑垃圾“变废为宝”使建筑垃圾的处理率达到了99%。
2010年许昌金科公司在平顶山市、信阳市分别建设建筑垃圾处理厂,当地政府授于许昌金科公司“特许经营权”,计划新增产值5亿元。许昌金科建筑清运有限公司在取得“特许经营”权后最大的受益不是经济效益而是社会效益,改变了我国传统的填埋和漏天堆放处理建筑垃圾方法,为节能减排工作做出了贡献。
国外建筑垃圾处理发展趋势
许多国家,特别是发达国家,已经把城市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作为环境保护和社会发展的重要目标。在这些国家,建筑垃圾是一种资源,造就了一个新兴的产业。
(1)韩国,立法要求使用建筑垃圾再生产品。
韩国政府2003年制定了《建设废弃物再生促进法》,2005年、2006年又先后对其进行了两次修订。《建设废弃物再生促进法》明确了政府、排放者和建筑垃圾处理商的义务,明确了对建筑垃圾处理企业资本、规模、设施、设备、技术能力的要求。更重要的是,《建设废弃物再生促进法》规定了建设工程义务使用建筑垃圾再生产品的范围和数量,明确了未按规定使用建筑垃圾再生产品将受到哪些处罚。据了解,目前,韩国已有建筑垃圾处理企业373家。
(2)日本,部分地区建筑垃圾再利用率达到100%。
过去几十年,日本先后出台了《推进建筑副产物正确处理纲要》《建筑废弃物对策行动计划》《建设再循环法》《建设再循环指导方针》《再生骨料和再生混凝土使用规范》《废弃物处理指定设施配备的有关法律》《资源重新利用促进法》《再循环法》《废弃物处理法》《绿色采购法》等与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相关的法律、法规和制度。早在1988年,东京的建筑垃圾再利用率就达到了56%。在日本很多地区,建筑垃圾再利用率已达到100%。
(3)美国,5%的建筑骨料是建筑垃圾再生骨料。
美国每年有1亿吨废弃混凝土被加工成骨料用于工程建设,通过这种方式实现了再利用。据悉,再生骨料占美国建筑骨料使用总量的5%。在美国,68%的再生骨料被用于道路基础建设,6%被用于搅拌混凝土,9%被用于搅拌沥青混凝土,3%被用于边坡防护,7%被用于回填基坑,7%被用在其他地方。
(4)德国,建筑垃圾消纳企业年营业额20亿欧元。
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后,德国面临大规模建设,建筑材料需求量很大。同时,很多建筑垃圾要从被战争摧毁的城市中运走,城镇废砖总量达到400万~600万立方米。一边是巨大的建材缺口,一边是大量亟待清运的建筑垃圾,循环利用建筑垃圾无疑是最好的对策。1955年至今,德国的建筑垃圾再生工厂已加工约1150万立方米再生骨料,并用这些再生骨料建造了17.5万套住房。同时,德国对未处理利用的建筑垃圾按每吨500欧元的标准征收处理费。
据悉,世界上生产规模最大的建筑垃圾处理厂就在德国,每小时可生产1200吨建筑垃圾再生材料。德国约有200家建筑垃圾消纳企业,年营业额达20亿欧元。
(5)丹麦,建筑垃圾再利用率达90%。
丹麦的废弃物处理体系建立在传统管理手段与各种经济手段相结合的基础之上。1998年~2004年,丹麦政府的建筑垃圾处理目标是:再利用率达到90%,对危害环境的废弃物进行分拣和单独收集,推广环境友好型设计。
(6)奥地利,建筑垃圾生成企业自行购置处理设备
奥地利最大的特点是对建筑垃圾收取高额的处理费,提高资源消耗成本。另外,所有生成建筑垃圾的企业几乎都购置了建筑垃圾移动处理设备,全国约有130台(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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