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日前转发《关于加强医疗废物集中收集和无害化处理意见》(以下称《意见》),要求进一步规范医疗废物收集、转运和处置等各环节的环境管理,提高污染防治水平。
据了解,目前宁夏有县级以上医院150多个,乡镇卫生院230多个,年产生医疗废物约3480吨,其中县级以上医院医疗废物产生量约为3230吨,占总产生量的92.8%;乡镇卫生院医疗废物产生量约为250吨,占总产生量的7.2%。宁夏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处置中心和吴忠市、石嘴山市、中卫市医疗废物集中处置中心已先后投入试运行,固原市医疗废物集中处置中心已建成,尚未投入试运行。
《意见》要求,全区5市医疗废物处置单位于今年底前全部投入运行,乡镇以上医疗机构要建立较为完善的集中收集、转运、处置体系。到2015年,乡镇卫生院医疗废物无害化处置率达到100%,全区乡镇以上医疗机构医疗废物安全处置实现全覆盖,有效遏制医疗废物引发的环境事件;全区各级医疗机构、医疗废物转运和处置单位规范化管理全部达标,形成较为完善的医疗废物集中收集、转运、安全处置体系。
同时,自治区财政要对5市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设施的处置费和维护费给予补贴;县属以上医疗机构和乡镇卫生院医疗废物转运费差额部分由县市财政纳入预算补助,补助比例山区不低于80%、川区不低于50%。相关部门对医疗废物收集转运处置车辆的过路过桥费予以优惠;对涉及的企业营业税、所得税、增值税等按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减免。
《意见》指出,各级医疗机构要严格按照《医疗废物分类目录》做好分类收集,防止一次性使用的医疗废物流向社会;医疗废物专用包装袋、容器以及暂时贮存设施必须符合国家相关规范和标准;集中收集覆盖不到的社区诊所、村卫生室的医疗废物,卫生管理部门可就近指定大型社区、乡镇医疗机构医疗废物暂存点统一存放清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