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第二批水土保持监督管理能力建设县工作启动
来源:更新时间:2012-07-03
根据水利部《关于公布验收合格的全国第一批开展水土保持监督管理能力建设县和确认全国第二批水土保持监督管理能力建设县的通知》精神,青海省根据全国水土保持监督管理能力建设总体方案,以全面提高水土保持监督管理能力为目标,借鉴第一批水土保持监督管理能力建设的成功经验,推荐大通县、湟源县、尖扎县、化隆县、囊谦县、祁连县、刚察县、兴海县8个县为省第二批水土保持监督管理能力建设县,并通过了水利部的审核同意,实施期为三年。青海省水土保持局根据《水土保持法》的规定,按照水利部《关于开展全国水土保持监督管理能力建设的通知》精神,认真制定并下发了青海省第二批水土保持监督管理能力建设实施方案,要求监督管理能力建设所在州(地、市)、县要充分认识开展监督管理能力建设的重要性,高度重视此项工作,制定详细的工作计划,加强组织领导,落实保障措施,全面启动第二批水土保持监督管理能力建设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