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政府办公厅下发文件 水土保持设施经验收才准使用
来源:更新时间:2012-07-16
7月16日,记者从长春市政府获悉,近日,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水土保持工作的意见》,规定水土保持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生产建设项目不得投产使用。
据悉,《意见》指出,在山区、丘陵区、风沙区以及水土保持规划确定的容易发生水土流失的其他区域,开办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生产建设项目,生产建设单位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并按照经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采取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措施。
没有能力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应当委托具备相应技术条件的机构编制。依法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生产建设项目,未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或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水土保持方案的,生产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设。
另外,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的实施情况进行跟踪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对发现的问题要跟踪督办。生产建设项目中的水土保持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
要加大违法行为处罚力度,坚决制止项目建设过程中不按照水土保持方案要求建设的行为。生产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应当验收水土保持设施;水土保持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生产建设项目不得投产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