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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暂行管理规定

来源: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更新时间:2022-09-16

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暂行管理规定》,其中规定自治区生态环境厅牵头建立“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动态更新、定期调整、跟踪评估等常态化工作机制,编制跟踪评估报告,指导和推动全区及各设区市开展“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成果落地应用。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建立本市“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协调机制,统筹开展行政区域内“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管理工作。详情如下:

广西壮族自治区“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暂行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自治区“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依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意见》、《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做好碳达峰碳中和工作的意见》精神以及《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实施“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的意见》(桂政发〔2020〕39号)、生态环境部《关于实施“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的指导意见(试行)》(环环评〔2021〕108号)等文件和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的成果实施应用、更新调整、跟踪评估、监督保障等管理工作。

第三条自治区生态环境厅牵头,各设区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厅、财政厅、自然资源厅、住房城乡建设厅、交通运输厅、水利厅、农业农村厅、商务厅、文化和旅游厅、北部湾办、统计局、林业局、气象局等部门共同做好相关领域的信息更新、共享和应用工作。

自治区生态环境厅牵头建立“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动态更新、定期调整、跟踪评估等常态化工作机制,编制跟踪评估报告,指导和推动全区及各设区市开展“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成果落地应用。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建立本市“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协调机制,统筹开展行政区域内“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管理工作。

第二章 实施应用

第四条自治区级“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发布的成果包括自治区实施“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的意见、自治区环境管控单元分类图、自治区生态环境准入清单。市级成果包括各市实施“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的意见、市级环境管控单元分类图、市级生态环境准入清单、环境管控单元生态环境准入及管控要求清单。

第五条自治区生态环境厅负责建设自治区“三线一单”数据共享应用平台,逐步实现与国土空间基础信息平台应通尽通,实现跨部门、跨层级共享共用。有条件的设区市可组织建设市县级数据管理及应用平台,与自治区“三线一单”数据共享应用平台互联互通。

第六条各设区市、自治区各有关部门应将“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成果作为预防环境污染和降低环境风险的重要依据。“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要与国家及自治区重大战略、国土空间规划分区和用途管制要求相衔接,协同推进空间保护和开发格局的更新优化。

区域开发建设、产业布局优化和转型升级、资源能源开发利用等政策,应将“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作为底线约束和决策支撑。

各类开发建设活动应符合“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要求,优化建设项目选址布局,提升资源利用效率,加强污染物排放控制和生态环境风险防控。

推动“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规划环评、建设项目环评联动,采取环评豁免、告知承诺制审批、简化编制内容、下放审批权限等改革措施,简化建设项目环评管理。推进“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在生态、水、大气、海洋、土壤、固体废物等生态环境管理中的应用。

第三章 动态更新与定期调整

第七条“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成果按照下列要求实行动态更新:

(一)国家及自治区重大战略规划、国土空间规划、区域保护和发展规划、流域规划、行业规划、县(区)级以上专项开发规划及各类产业园区规划等确定的分区和用途发生更新时,根据论证结果对“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成果进行更新优化。

(二)上位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国家及自治区对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资源利用上线管控要求有变化的,要适时开展自治区和设区市生态环境准入及管控要求清单的动态更新工作。

(三)生态保护红线、各类自然保护地、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重要湿地等经依法依规调整后,优先保护单元应及时开展相应调整更新。

(四)自治区和设区市采取“自上而下、上下结合”的方式,同步开展自治区和设区市“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成果动态更新。

第八条自治区生态环境部门、设区市生态环境部门组织开展本级“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成果动态更新,其动态更新资料由各设区市人民政府、自治区有关厅局协助提供。

要优化调整“三线一单”环境管控单元,相应修订生态环境准入清单。资料完成更新后,自治区级环境管控单元名录、环境管控单元分类图及环境管控单元生态环境准入及管控要求清单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后由自治区生态环境部门更新发布,市级由设区市人民政府或经设区市人民政府同意后由市级生态环境部门更新发布。

各设区市生态环境部门将本市更新成果上报自治区生态环境部门汇总,报经国家“三线一单”数据共享系统审核后,自治区“三线一单”数据应用和共享平台同步更新。

生态保护红线、各类自然保护地、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重要湿地、县(区)级以上专项开发规划及各类产业园区规划等经依法依规调整,导致与现行“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成果不相符的,可按批准文件或许可意见执行。

第九条根据国家发展战略新要求、自治区上一个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规划实施情况及下一个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规划目标,自治区生态环境厅牵头编制“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调整方案,按程序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审议后由自治区生态环境部门发布,并报生态环境部备案。

第四章 跟踪评估与监督保障

第十条自治区和各设区市应开展“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成果应用年度自查和五年跟踪评估,县(区)跟踪评估由各设区市自行决定。跟踪评估内容主要包括成果更新发布、数据共享应用平台应用、“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成果应用、技术和资金保障、宣传培训等。

第十一条自治区生态环境厅负责制定市级年度自查评估指标,指导各设区市开展年度跟踪自查评估。

第十二条加强优先保护单元、重点管控单元生态环境监管,对违反生态环境准入要求进行生产建设活动的,依法依规予以处理。各级政府、部门要按照政府信息公开制度要求,向社会主动公开“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相关文件,并做好宣传引导,鼓励社会公众参与和监督。

第十三条自治区和各设区市建立“三线一单”落地应用协调机制,设区市政府将“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实施成效评估结果纳入本级政府绩效考核。加强管理和技术队伍能力建设,组建长期稳定的专业技术团队,提供专项资金支持,为“三线一单”成果更新调整、实施应用、跟踪评估以及数据系统开发运维等提供保障。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四条本规定由自治区生态环境厅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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