笔者曾在一次“散乱污”企业清理取缔工作中,与周边群众交流,在问及“污染问题都影响到其正常生活了,为什么不举报向有关部门反映”时,大多数认为都是街坊邻居,举报怕伤了和气,怕得罪人,为了点举报奖金得罪人不值得。
再比如,个别地方为尽快解决问题,让举报人与被举报人通过沟通,达成所谓的谅解、和解。有的信访举报调查处理人员甚至将举报人的联系方式告诉被举报人,结果不仅未达到和解的目标,相反加重了二者之间的矛盾。
建立和实施举报奖励制度通过充分发动群众、依法有序参与生态环境保护,可以有效弥补基层生态环境执法监管的短板。然而,如果不替举报人保守好个人信息等秘密,容易造成被举报人对举报人进行报复打击等,这样不仅不会起到正面作用,相反会影响群众举报环境违法问题的积极性。
基于此,笔者建议,有关部门要综合采取各种有效措施,最大限度对举报人的个人信息保密,杜绝因泄露当事人信息而给其工作、生活造成不必要的麻烦等问题。
要建立完善环境信访举报案件调查处理有关信息保密制度。各级生态环境保护部门要针对不同的环境信访举报案件,建立完善案件转办、调查、处理、答复全程保密制度。将保守举报人个人信息等秘密作为一项工作原则和纪律,控制有关信息的知晓、告知范围,避免有关信息的泄露与外传。同时,要建立有关的责任追究制度,对于泄露有关秘密给案件调查处理造成不良后果、影响的要给予必要的处理。
创新方式方法,为举报人提供更好的服务。如果过分地对举报当事人举报行为进行宣传,奖金的发放、领取程序过于繁琐等容易暴露、泄露举报人的信息,可能对其造成种种的不利,甚至会进一步激化矛盾,成为造成一定的社会不和谐不稳定因素。因此,无论是对举报人的采访、回访、宣传、奖励都要合理把握工作的方式方法和力度,要避免不当操作导致有奖举报成为“有害举报”。比如,采用微信红包的方式发放举报奖金相对于现场直接领取能更好地保护当事人个人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