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从9月19日上午举行的省第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二次会议上获悉,针对生产建设项目极易造成水土流失、破坏生态环境的问题,《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实施办法(修订草案)》(以下简称《实施办法(修订草案)》)二审稿增加了多项条款,有针对性地加强了生产建设项目水土流失预防工作。
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对《实施办法(修订草案)》进行了第一次审议。审议中,省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对水土保持的预防与治理、监督与监测、法律责任等问题提出了修改意见,并建议两审通过。
与一审稿相比,二审稿将上位法第十二条中规定了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和重点治理区的划分标准加以细化,加强了对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的管理工作,并明确将生态效益补偿制度写入《实施办法(修订草案)》,规定“从资源开发收益中安排一定比例的资金,用于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
在加强对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的管理工作方面,一方面将一审稿附则中对“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生产建设项目”的解释前移至正文加以规定;同时,对这些生产建设项目编报水土保持方案的时间作出了详细规定,要求“依法实行审批的生产建设项目”,编报水土保持方案应当“在报送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前”;“依法实行核准的生产建设项目”,编报方案应当“在报送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前”;“依法实行备案的生产建设项目”,应当“在项目开工前”编报方案;“其他生产建设项目”,则应当“在项目开工前”。
为确保生产建设项目在按照水土保持方案建设水土保持设施中“不走样”,二审稿还对水土保持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和工程监理作出规定,第二十三条增加一款要求:“生产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和有关技术标准,开展水土保持的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建设中的水土保持设施应当加强监理,保证工程质量。”
此外,二审稿还加强了水行政主管部门对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测情况的监督,在二审稿第三十一条增加一款,要求“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生产建设项目的监测情况进行监督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