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拟立法防治水土流失 水保方案未批准不得开工
来源:更新时间:2012-06-12
应当依法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生产建设项目,未编制或者编制的方案未批准而开工建设的,有可能被处3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水土保持设施未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将生产建设项目投产使用的,可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这是近日首次提请甘肃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的《甘肃省水土保持条例(草案)》中明确规定的。
甘肃省林业厅厅长康国玺介绍说,甘肃省是全国水土流失最为严重的省份之一,水土流失面积38万平方公里,占土地总面积的91%,每年输入江河的泥沙达5.5亿吨,水土流失防治任务十分艰巨。
甘肃省人大农业与农村委员会认为,制定条例对依法有效保护和合理利用水土资源十分必要,既是巩固甘肃省水土保持成果的现实需要,更是防治水土流失的当务之急。
草案规定,开发和利用水土资源实行谁开发谁保护、谁利用谁补偿、谁造成水土流失谁治理的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水土资源、预防和治理水土流失的义务,并有权对破坏水土资源、造成水土流失的行为进行举报。
草案要求,有关基础设施建设、矿产资源开发、城镇建设、公共服务设施建设等方面的规划,应当编制水土保持专章;生产建设单位水土保持方案未经水土保持部门批准的,项目审批部门不得审批核准,生产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企业自主投资建设的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未经批准的,国土资源部门不予办理用地许可手续。
草案明确,凡涉及土石方挖填、扰动地表等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生产建设项目,生产建设单位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在项目报批、核准或备案前,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机构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土保持管理部门审批。
草案强调,甘肃省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水土保持生态效益补偿制度,从煤炭、石油、天然气、矿山开采及水力发电等企业收益中提一定比例的资金,用于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生产建设项目或其他生产建设活动,损坏水土保持设施、原地表及植被的,应当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专项用于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
草案明确规定,对于水土保持方案未经水土保持管理部门审批,将生产建设项目审批、核准、备案的,或者水土保持设施未经水土保持管理部门验收或验收不合格,将生产建设项目主体工程竣工验收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草案还特别规定,鼓励单位和个人承包治理水土流失、投资参与水土保持工程建设,在水土流失治理补助资金、防治技术和税收等方面予以扶持。单位和个人承包治理水土流失、投资参与水土保持工程建设的,其土地使用权、承包经营权和治理成果受法律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