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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风险评估、风险管控及修复效果评估报告评审细则(试行)》印发

来源:北极星环境修复网更新时间:2021-10-09

近日,天津市生态环境局、市规划资源局发布了关于印发《天津市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风险评估、风险管控及修复效果评估报告评审细则(试行)》的通知,详情如下:

市生态环境局 市规划资源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风险评估、风险管控及修复效果评估报告评审细则(试行)》的通知

各区生态环境局、规划资源分局、相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进一步规范我市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风险评估报告、风险管控及修复效果评估报告的评审工作,结合本市实际,市生态环境局会同市规划资源局研究制定了《天津市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风险评估、风险管控及修复效果评估报告评审细则(试行)》,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2021年9月28日

(联系人:市生态环境局 韩丽

联系电话:87671532;

市规划资源局 袁昭

联系电话:23145288;

市环境科学学会 李海芳

联系电话:13752577113;传真87671957)

(此件主动公开)

天津市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风险评估、

风险管控及修复效果评估报告评审细则(试行)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天津市土壤污染防治条例》,根据生态环境部和自然资源部印发的《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风险评估、风险管控及修复效果评估报告评审指南》(以下简称《评审指南》)相关要求,规范本市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风险评估报告、风险管控及修复效果评估报告的评审工作,制定本细则。

一、适用范围

本细则适用于以下地块土壤污染状况调查、风险评估、风险管控及修复效果评估报告评审:

(一)用途拟变更为住宅用地(根据《国土空间调查、规划、用途管制用地用海分类指南(试行)》,用地规划代码为“07”开头)、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包括机关团体、科研、文化、教育、体育、医疗卫生、社会福利等7类,用地规划代码为“08”开头)的建设用地地块;

(二)土壤污染状况普查、详查和监测、现场检查表明有土壤污染风险的建设用地地块;

(三)土壤污染重点行业企业关停搬迁的建设用地地块,主要指从事过有色金属冶炼、石油开采、石油加工、化工、焦化、电镀、制革、制药、农药等行业生产经营活动,以及污水处理厂、垃圾填埋场、危险废物处置场、工业集聚区等生产经营用地。

二、评审流程

(一)提交申请

场地污染调查责任单位通过天津网上办事大厅进入天津市建设用地污染地块安全利用评审管理系统(以下简称“市评审系统”)提交下列文件:

1.申请表(pdf盖章扫描件一份,附件1);

2.报告(评审稿)及相关附件(pdf盖章扫描件一份)。

对于第一阶段通过现场踏勘、资料查询和人员访谈等调研可以直接得出“无可能的污染源”结论的地块,调查报告的申请表中填完第一阶段调查结论即止;对于需要开展采样检测的地块,申请表中其它相关信息需填写完整。

报告提交评审前,评审项目涉及的从业单位应当按照《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从业单位和个人执业情况信用记录管理办法(试行)》有关要求在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从业单位和个人执业情况信用记录系统填报从业单位和个人业绩情况信息。

(二)分类评审

市生态环境局委托技术支持单位对提交材料进行初审,主要审查报告是否属于评审受理范围和申请材料的完整性,于5个工作日内通过市评审系统反馈初审结果。

对于存在不属于评审范围、申请材料不完整等问题的,不予通过初审,通过市评审系统反馈初审结果。

对于通过初审的,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实行分类评审。根据原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等级,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由市、区生态环境部门会同同级规划资源部门进行分级评审,土壤污染风险高的建设用地(附件2)调查报告由市生态环境局会同市规划资源局组织评审;风险低的地块由区生态环境局会同区规划资源分局组织评审。相关评审文件由市生态环境局通过市评审系统移交各区生态环境局。区生态环境局在初审意见形成后5个工作日内为场地污染调查责任单位在全国污染地块土壤环境管理系统(以下简称“全国管理系统”)中建立账号。

土壤污染风险评估报告、效果评估报告由市生态环境局会同市规划资源局组织评审。

(三)组织评审

对于通过初审的报告,自市生态环境局出具初审结果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组织完成专家评审(组织评审的生态环境局需开展抽样检测的时间不计算在内)。评审方式以专家会议为主,对于污染类型单一、技术性不复杂的地块,也可通过函审或内审会议方式进行。评审经费由负责组织评审的市、区生态环境局承担。

1.市级专家会议评审

(1)专家组成

评审专家原则上不少于3人,复杂或高风险场地的报告可适当增加专家组人数。市生态环境局建立土壤污染防治专家库,实施动态管理。专家评审原则上从专家库抽取,涉及重点行业企业的,至少有1名熟悉相关工艺流程的行业专家;涉及地下水污染的,至少有1名熟悉地下水污染防治的专家。

(2)参加人员

参加人员包括市生态环境局、市规划资源局、地块所在地生态环境局、规划资源分局、评审专家、场地污染调查责任单位、报告编制单位、检测单位的相关代表人员,报告编制单位的项目负责人、报告编制人和现场采样分析人员必须到会。

(3)评审会议

在评审会议召开前,根据需要可组织专家现场踏勘、抽样检测或查看现场影像资料,评审会由市生态环境局委托的技术支持单位组织,场地污染调查责任单位、报告编制单位项目负责人陈述技术报告,评审专家应依据《评审指南》中相关规定独立出具个人审查意见,专家组集体出具综合评审意见,明确评审结论为“予以通过”(包括“通过,无需修改”和“通过,但需修改”两种情况,下同)或“不予通过”。

2.市级函审或内审

对于污染类型单一、地块情况不复杂的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市生态环境局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3位专家对报告进行专家函审或市级内审。专家函审时,每位专家独立出具个人审查意见,并在审查意见中明确评审结论为“予以通过”或“不予通过”;市级内部评审时,评审人员主要由市、区生态环境局和规划资源局熟悉情况的处室人员及了解地块使用历史的场地污染调查责任单位代表构成,同时邀请地块所在社区和周边区域中了解实情的人员参会,形成有明确结论的会议记录。

3.区级评审

各区可委托技术支持单位参考市级程序组织开展评审,对于污染类型单一、地块情况不复杂的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应适当简化,采取函审或内审方式。

(1)内审会议人员应包括区生态环境局和规划资源分局相关科室,并邀请地块所在社区和周边区域中了解实情的人员参会,适时开展评审;

(2)地块情况较复杂,通过内审会议无法准确判断的调查报告,可组织专家会议评审。

(3)报告整改复核程序简化。评审予以通过的,报告修改完善后由专家组长复核确认即可。

(四)结果告知

评审会议或函审、内审结束后,生态环境部门应于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将评审意见(含审查意见或会议记录)告知申请人。

1.评审结论为“予以通过”的,如需修改,场地污染调查责任单位应会同报告编制单位于评审意见形成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需要补测土壤或地下水点位的可以放宽至60个工作日内)进一步修改完善报告,修改完善后报告由组织评审的生态环境局转交专家复核确认。确认后场地污染调查责任单位应会同报告编制单位将归档材料(附件3)报组织评审的生态环境局。

组织评审的生态环境局收到归档材料后,立即开展形式审查,对材料不齐全的,一次性告知;通过形式审查的,组织评审的生态环境局在收到归档材料5个工作日内将归档材料上传市评审系统归档,并通知场地污染调查责任单位在5个工作日内将确认归档的材料上传至全国管理系统。生态环境部门及时将评审材料上传全国管理系统,确认评审通过。

规划资源部门和场地污染调查责任单位可通过全国管理系统,查询相关评审信息,作为用地审批的依据。

2.评审结论为“不予通过”的,场地污染调查责任单位需修改报告并重新申请评审。

三、工作职责

(一)场地污染调查责任单位对于依法需要开展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风险评估、效果评估的地块应当主动启动相关工作,并积极配合报告编制单位开展工作,提供真实有效的证件等相关资料,未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风险评估、效果评估的,或与报告编制单位恶意串通出具虚假报告的,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二)报告编制单位(或检测单位)应当具备专业能力,并将工作场所、资质能力、技术人员、专业设备、业绩等相关信息在市评审系统登记,应依法对其出具的调查报告、风险评估报告、效果评估报告、检测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并按照约定对风险管控、修复、后期管理等活动结果负责。报告编制单位在市评审系统登记虚假信息、编造虚假记录、图片、检验检测数据,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三)参加评审的专家应依照评审工作有关规定和程序,客观公正、科学严谨的出具审查意见,对出具的审查意见终身负责。同时,应主动回避与自身有利害关系的评审项目。

(四)生态环境部门负责牵头组织评审工作,确定评审组织方式、受理申请、建立专家库、档案和信息管理、报告质量信息公开等。

(五)规划资源局负责核实报告中地块用地面积(四至范围)、历史、现状、土地使用权人、规划用途、用途变更、有关用地审批和规划许可等信息,推荐本系统专家进入专家库,配合市、区生态环境局开展评审,并派代表参会。

四、其他

土壤污染防治专家库管理制度、从业单位(土壤污染状况调查、风险评估、效果评估、采样及检测单位等)能力评估及监管措施等要求,由市生态环境局会同市规划资源局后续根据评审工作开展情况适时研究出台。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生效,《市生态环境局 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做好我市建设用地土壤污染调查、风险评估、风险管控和修复效果评估报告评审有关工作的通知》(津环土〔2019〕57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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